伊斯兰正统派四位著名教法学师表——艾布•哈尼法•奴尔曼•本•萨比特(伊历80-150/公元700-767)、马立克•本•艾奈斯(伊历93-179/公元712-795)、沙斐尔•穆罕默德•伊德利斯(伊历150-204/公元767-820)、艾罕默德•本•罕伯里(伊历164-241/公元780-855)。他们的法学主张一致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这四大基本准则为依据的。如果其中有哪位师表在上述四项基本准则或其它确已共同认可的原则或常规之外,欲有增加的时候,那么,所欲增加的部分,必须受到“不得与《古兰经》和圣训相冲突”之共同规约之限制。
在信仰原则上,四位师表更是毫无二致,彼此之间,不存在丝毫相左与轩轾,所以他们对于教义学家们关于信仰问题的众说纷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争论,并不专注与关切。因为他们对信仰问题,始终未曾背离《古兰经》和圣训的昭示而倾向于哲学家的意见和希腊学者的逻辑;而且,他们对经训未曾妄加解释和弃置。比如艾布•哈尼法教长在他的《大学》著作中,我们可以读到他说的这样一句话:“安拉在《古兰经》里所提到他的手(3:73、57:29、36:83、67:1),面容(2:115、2:272、13:22、30:38-39、55:27、76:9、22:88),眼睛(11:37、23:27、52:48),精神(19:17、21:91、66:12、15:29)等,都是安拉所具有的、无形态的特性,我们不可以说,安拉的手,必定是指他的权力或他的恩惠,其他如‘面容’、‘眼睛’、‘精神’等,我们也不可妄自作解释,因为脱离经文的表义解释,便含有注销安拉该特性的意向,那正是盖德令耶派(意志自由派)和穆尔太齐赖派(分离派)所持的主张;此外,安拉的‘喜’与‘怒’,同样是安拉若干特性中两种无形态,无如何的特性,我们不能象上述两派人一样,以意志自由论的主张,任意以理性去加以解释其喜与怒的表现。”
再如马立克教长,当有人请教他《古兰经》里多次提到安拉“升上宝座”这一问题作何解释时,教长说:“‘升上’一词的意思,人人都知道,但是,怎样升,则是任何人都无从知晓。所以问其究竟,是‘比得尔’(异端)。”
至于沙斐尔教长对此问题的答复是:“我确信‘升上宝座’是《古兰经》的原文作了七次如此地叙述,但如何‘升上’,不能比拟。我信仰《古兰经》原文中一字一词真实无妄,但不能对这种类似的经文擅自解释。在认知的能力方面,我觉得自己是可疑的,所以,我要竭力禁戒自己,对这样的问题不能畅论。”
艾罕默德•本•罕伯里教长则说:“‘升上宝座’是《古兰经》的原文所明确表述,但决不是人类的头脑中所想象的任何‘升上’的情状。”
由此可见,四大教法学派的首领们,在信仰问题上,他们都是遵循一个共同的模式。但是,他们四位教长的弟子中,后来却有许多人,一方面声称自己在法学上师从本学派的首领,一方面,在信仰问题上则偏离了自己首领的原则立场,而遵循一些纷繁的道路,使自己陷入腐败的信仰泥沼而背离正道。假若他们把那些杰出的法学首领在原则上作为自己的楷模,把一些细节放在次要地位去考虑,那么,他们便如同从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方面接受了伊斯兰的正确信仰,而且必将感受到自己所遵循的道路。正如穆圣所说的:“我已经把你们引导于一条光明灿烂的康庄大道上;在这条大道上,夜间如白昼一样。在我去世后,只有自取灭亡的人,才会离开这条大道。”所以,对于那些后来的各法学派的门生,并非要求他们在信仰上,象自己的先师做得百分之百的纯正,而只希望他们沿着先师们的道路,在信仰问题上,去进一步探寻、深究。毫无疑问,绝对的真理,只是圣门弟子们和再传弟子们,以及步他们的后尘而杰出的四位教法学师表所遵循的一脉相承的道路。故此,诗人有云:“一切福利,在于追随前贤,所有邪恶,源于后人创新。”
一、学派思潮之盲信
关于教法学中的细则,或者说次要问题,各学派之间历来就相互存有很大差异,正如谢赫•马罕慕德•希勒图特和谢赫•穆罕默德•阿里•萨伊斯二位学者所说那样:“我们认为四位教法学大师们的门生,僵硬地死守着传统的习俗,他们被学派思潮之盲信所控制;对抗情绪在他们身上,专横强断。原来在四位师表口头上讨论过的各种被接受或被拒绝的一些主张、意见,竟被他们变成宗教义务或特权,强行人们履行、遵守和服从,凡在这种环境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后生们,一概不得有半点违反,于是,由此一度而出现了人们的宗教热情趋于萎靡,意志松动,伊斯兰法学停滞不前,人们失去了深究知识权利的局面。”
奥泽•本•阿布杜•赛拉目描写这些可怜的后生的情况时说道:“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盲目因袭的法学家们,个个都是站在他们老师的弱点上,而且又找不到克服或避免其弱点的良方,尽管如此以讹传讹,他们仍然心安理得,亦步亦趋。对向他们提供《古兰经》、圣训例证,希望他们改正错误的博学人士,则弃之不理,一味为自己之盲从辩护和斗争,满足以一些远离真理、荒诞不经的神奇怪谈和传闻来注释经训。”人们常常只喜欢向那些不受任何学派学说制约,但能与一切学派相协调、和谐的学者们请教求知。这种博览群经、胸怀宽阔的学者,对待任何质疑问难的求知者并不拒绝,也不会责备,直到各种学说、主张,以及盲目持门户者之真相大白于群众之心目为止。可叹那些思想僵化的人,追随自己的教法学老师,即使老师的知识缺乏可靠的经训证据,他们对老师仍然言听计从,对所传错误知识如获至宝,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老师似乎就是先知、使者。这种盲从,与真理和正道相去何等之遥远啊!任何有理性的人,是不乐意听闻这种乖戾行为在教门中出现的。
四位教法学大师,每一位都竭尽全力地从《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法律、条款及其原理中,选择和创制出种种判例、条规,为人们制定好解决当时在宗教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的办法,那是由于他们除了具有一颗虔诚与敬畏于安拉的赤心外,他们对于创制教法原理很精通谙练;许多师从他们的聪敏学生,也听从师长的教诲,采纳师长的高见,加以传播。但是,不久以后,四位教法学大师的学说逐渐形成各自独立的、体系完整的四家著名的教法学派,而后来的各派的学者中,每派的继承人,只崇奉本派师长的学说。只有个别学派的学生,有择善而从,不拘一格的超派性思想,而多数后生,在追随师长时,通常的性质仍然是思想僵化,表现出令人讨厌的盲信。我们曾经见过有的教法学者,其门户之见和顽固之程度,真是理性与教法都难以容忍。在《顿尔•穆哈塔尔》(遴选的真珠)这部传统的著名教法大全中记载着一段哈奈菲教法学派的判例:“崇奉哈奈菲教法学派学说者,如果转向沙菲尔教法学派时,要受到警告之处分;与暗示而诽谤他人者和奸淫女尸者同罪,要受到警告之处分。”可以看出一个人如果放弃哈奈菲派学说而转向沙菲尔派学说,便构成诽谤他人和奸淫女尸者一样的罪行,应受同等性质的处分。这种不近情理的断法,曾引起哈奈菲学派中众多学者的唾弃与反对,已不足为奇。所以,谢赫•马拉•阿里•戈利说:“如果照此判例推断,那么,哈奈菲派的首领艾布•哈尼法本人,一旦放弃自己的学说转向沙菲尔派学说的话,不是也要受到他的后生们警告之处分吗?相反,如果沙菲尔教长放弃自己的学说,转向哈奈菲派学说,他不是应该获得哈奈菲派人一份奖赏吗?如此而论断的话,那岂不是成了异端者之言论!?真的,假若某人在诽谤了自己原来崇奉的学派情况后,改奉别的教法学派——不论是沙菲尔学派或哈奈菲学派,或其他学派,那么,此人也要受原来学派之处分。不仅如此,假若艾布•哈尼法教长,一旦转向别的教法学派以后,尽管他是一位虔诚、博学的知名学者,他所作出的证词,将是不被原来自己学派的门人们所接受。这是《哲瓦希尔》(教法精髓)一书后面所记述的。”
读者所读到的上述这些话,对于任何一位虔诚的穆民来说,本来是不应该如此信口开河,因为正统派中,一切竭尽全力创制教法的学者,每一位都无一例外,是严格遵循正道、服膺《古兰经》、圣训的教导,忠诚地为穆斯林大众服务。四位杰出的教法学师表,从来都没有打算自己要独树一帜,成立一定的法学派别,所谓四大教法学派,是后人形成的。所以,在伊斯兰民族中,任何个人不应该声称自己是传统的、道地的哈奈菲派,或沙斐尔派,或马立克派,或罕伯里派;任何一位后学,如果自己不具备创制教法的资格,那么,则应该以四位教法学大师为楷模,仿效他们在治学上一贯严谨、虚心的风范,如《古兰经》所昭示的:“如果你们不知道的时候,应该请教有教养的人。”(16:43;21:7)切勿自命不凡,误人误己。有一位穆斯林长老说过这样一句话:“谁师从一位虔诚的博学者,谁将安全地去会见安拉。”
作者:不祥 马恩信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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